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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25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30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一方从事违法行为,第三人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25号
【裁判要旨】一方以内部银行形式从事非法吸储活动,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并为其票据交换提供方便的,应根据金融机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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