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西安精神卫生分院诉长安细柳信用社将其转存款开出存单后擅自交他人作贷款质押存单到期后要求兑付本息案 更新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2589 次 标签: 质押 存单质押 存单 过错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审判 4评析 5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1341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2572号 下一篇: 宜昌市××器材厂诉远安县××局作为其债务人开出的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将所收款转给第三人赔偿损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