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和行初字第47号;(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
文章摘要:
——货币真伪鉴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是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货币真伪所作的科学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假币持有人对货币真伪鉴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参照适用。
【案号】一审:(2011)和行初字第47号;二审:(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
【裁判要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是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货币真伪所作的科学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假币持有人对货币真伪鉴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参照适用。
【案号】一审:(2011)和行初字第47号;二审:(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