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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典当合同的效力认定——苏润典当公司与富士达公司典当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31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典当管理办法》系行政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典当管理办法》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签订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典当行办理动产抵押借款业务,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规定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故苏润典当公司与富士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动产抵押典当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案件索引】
一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0)宿城商初字第0809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商终字第028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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