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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20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71日至201112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6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01]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法发[2003]6号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高检会[2005]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21日

法释[2006]8号

该规定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



“两高”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本报北京4月3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今天公布,均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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