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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692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38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的综合管理费用可判决适当支持——综合管理费是典当借贷行为产生的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因综合管理费费率较高,为避免典当行恶意拖延不及时实现债权,使典当人的抵押物价值丧失殆尽,应综合考虑双方利益,按照公平的民事活动原则进行处理,对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的综合费用可以支持至绝当后一年。
【裁判规则】当户对约定过高的典当利率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整——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亦为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为收当后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形成在典当合同之后,在典当合同与当票约定内容有冲突时,双方借贷权利义务应以当票为准。当票上注明的当金利率约定过高的,当户可请求调整。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692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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