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9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6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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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银行选择同时建立信用证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的处理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银行以他人名义贷款偿还自己债务实为委托付款——实业公司从银行取得本案借款后即替银行支付了到期的信用证款项,本案名为借款实为委托付款,应认定实业公司系以贷款形式帮助银行偿还境外议付的信用证款项。银行依据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银行选择同时建立信用证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的建立实际上系为偿还银行自己的对外债务,最终银行只能依据信用证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19号
【裁判要旨】银行以他人名义贷款偿还自己债务实为委托付款——实业公司从银行取得本案借款后即替银行支付了到期的信用证款项,本案名为借款实为委托付款,应认定实业公司系以贷款形式帮助银行偿还境外议付的信用证款项。银行依据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银行选择同时建立信用证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的建立实际上系为偿还银行自己的对外债务,最终银行只能依据信用证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