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更新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3054 次 标签: 事业单位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诉长乐市自来水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保证合同不应仅因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