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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5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395 次 标签: 共同债务 连带债务 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债权人向一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不产生放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后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未约定共同债务人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债务性质为连带债务,债权人银行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一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不产生放弃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