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企业法人与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构成授权——企业法人与其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作为法人的企业对分支机构担保进行授权,两者均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008 次 标签: 保证 担保主体 分支机构担保 视为授权 共同担保 文章摘要: 【要旨】企业法人与其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作为法人的企业对分支机构担保进行授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40号《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单独诉连带保证人——依《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终结前向连带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 下一篇: 分支机构经法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虽经法人同意,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