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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更新时间:2016-07-02   浏览次数:6367 次 标签: 环境污染责任 原告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天然渔业资源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物权法》第45、46条和《渔业法》第6条的规定,天然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具体的行使者和管理者。在渔业资源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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