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更新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4772 次 标签: 环境侵权 严格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污染者的加害行为应当排除“违反性”的适用,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承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为与其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本意,应当降低原告举证证明标准,原告只要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下一篇: 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客票的公共汽车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