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5120 次 标签: 好意同乘 敢冒风险 无过错责任 适用减轻 酌情减轻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失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的客票的公共汽车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 下一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