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当事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更新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2481 次 标签: 水发电 高度危险作业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就本案事实而言,水电厂过水发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实务中应当遵循一般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处理此类纠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下一篇: 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适用公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