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遭受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合伙纠纷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雇员的侵权行为受损,可追究其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当无法追究雇员的责任的时候,则可以直接要求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他合伙人内部的具体赔偿数额,则可以根据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债务承担比例没有约定时)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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