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更新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4951 次 标签: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原告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债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遭受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下一篇: 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