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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房产构成合同诈骗,不影响抵押效力——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亦构成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阻却事由

更新时间:2023-06-23   浏览次数:7062 次 标签: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抵押登记 抵押权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要旨】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同样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案例】江苏南京中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徐××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