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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的“善意”判断,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应尽到何种程度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7308 次 标签: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典当 非法取得 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要旨】抵押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该“善意”判断,不应只是单纯考察在取得财产或权利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还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及是否尽到该义务。
【案例】福建厦门中院(2009)厦民终字第3164号《厦门××造漆工业有限公司诉厦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案(抵押权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