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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更新时间:2016-04-17   浏览次数:5859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发回重审

文章摘要:

【要旨】对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将若干案件合并审理的,原则上应经合并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得合并审理。但鉴于上诉人并未主张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且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2号《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武汉黄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城支行、武汉黄鹤大洲商城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商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