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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12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1996年4月2日 法函[1996]55号)
【摘要】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凭证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 法函[1996]5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号《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凭证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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