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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15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7〕5号)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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