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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24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12月14日 法行[2000]21号)
【摘要】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12月14日 法行[2000]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330号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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