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与保险合同的撤销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3001 次 标签: 保险纠纷 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义务 解除权 撤销权 文章摘要: 【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前三款之规定,即便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人即不得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有的保险人主张,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构成欺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虽然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消灭,但是其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就此问题,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大相径庭。 文章摘要2: 目录 1疑难问题 2难点解析 3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 4法条链接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 第三人承诺“协助解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保证——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务人债务作出代为清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