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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4469 次 标签: 保证 保证成立 安慰函

文章摘要:

【要旨】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该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案例】广东高院2003年3月8日裁定《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