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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974 次 标签: 保证 保证成立 保证类型 一般保证 信赖利益

文章摘要:

【要旨】上市公司对其关联子公司债务偿还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的,应认定该承诺构成一般保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理解》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