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金融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保承诺有效——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义务出具担保函,应为有效 更新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5167 次 标签: 保证 保证成立 担保性质 担保函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的义务出具担保函的,应根据担保函的内容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性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39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承诺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后担保,构成新的债权债务——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所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诺有效。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下一篇: 第三人在调解中所作保证不因调解书被撤销而无效——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作出的担保还款承诺,在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并不导致保证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