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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扬民终字第0185号

更新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4255 次 标签: 先行代付 债务加入 债务承担 保证 保证期间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扬民终字第0185号
【裁判摘要】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自愿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并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行为。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没有主从债务关系,没有偿债顺序上的区别,也不适用保证期间。
【裁判要旨】第三人先行代付工程款承诺系债的加入而非保证,不适用保证期限。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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