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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变更、保证人增加和新债务人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标准

更新时间:2016-04-23   浏览次数:6391 次 标签: 债务存在 并存债务承担 保证

文章摘要:

【裁判意见】债务人变更、保证人增加和新债务人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标准:
①主观方面,保证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无则不能认定为保证(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而不得推定);
②客观方面,应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出发而为判断标准。
【摘要】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债务,该行为时债务人变更,还是增加保证人,抑或是新债务人的加入,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第三人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权人在接受的同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原债务人变更为当事人,因而当事人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至于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保证人增加,还是定性为债务人的增加,二者在案件的实质处理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案中,根据承诺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向当事人的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的注明,对当事人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上诉人主张的此行为系保证人增加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