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348 次 标签: 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 文章摘要: 【要旨】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应属债务加入,在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0号;(2011)浙湖商终字第29号(1) 下一篇: 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