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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505 次 标签: 保证 债务承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债务转让 名实不符 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文章摘要:

【要旨】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故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5号《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分》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