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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再终字第0006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578 次 标签: 居间合同 债务承担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再终字第0006号
【裁判摘要】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居间人自愿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作出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自己代为履行承诺的,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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