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慈溪市××管件有限公司诉宁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债务承担是否须通知债务人案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2644 次 标签: 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 第三人承诺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可依债务承担承诺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已向债权人作出债务承受意思表示,在未取得原合同义务人意思表示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该第三人履行。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4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569号 下一篇: 沧州市××银行西环支行诉中国××银行沧州分行接受债务转移后应偿还债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