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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17号

更新时间:2018-06-18   浏览次数:3802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17号
【提示1】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旅行期限已过,二审可以对双方义务在判决主文中作出确认。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在判决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履行期限,二审中受让方请求判令转让方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动拆迁、三通一平及有关义务,转让方亦表示同意在二审判决中对此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切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此予以支持。
【提示2】土地使用权面积变化等风险责任应从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转移。
【裁判摘要2】根据法律有关不动产风险转移的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风险责任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转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土地补偿费的承担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实测面积为准。
【裁判意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中,因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对转让地块用途进行了调整,转让土地实际面积减少,相关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受让人应按照何种面积支付土地转让费,本裁判意见对此类问题具有指导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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