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38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名为保险实为担保的法律关系,应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规则】借款人依照约定实际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名为保险实为担保的法律关系,应按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规则】借款人依照约定实际使用的循环贷款并未增加原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