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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295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6513 次 标签: 保证保险 管辖权异议 一事不再理 保险管辖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295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与该合同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民事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管辖问题应遵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不同管辖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神龙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其作为神龙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关于神龙汽车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及的已将华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受理问题,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险单,原审法院已在一审裁定中予以明确,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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