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文章摘要:
(保证保险)
【裁判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接口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
【裁判要旨】个人分期贷款购车与银行签订接口抵押合同,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又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情况下,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责任,应适用《保险法》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关于其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1940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民终字第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