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初字第296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

更新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4945 次 标签: 保证保险 关联协议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先诉抗辩权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银行与保险公司、汽车销售方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颁布的《保证保险条款》等文件,就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达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和《保证保险条款》应是认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初字第296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5467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