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裁判规则   

保证保险性质属财产保险,应适用《保险法》调整——虽然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与一般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但仍应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更新时间:2016-04-27   浏览次数:3497 次 标签: 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 保证合同 保险纠纷

文章摘要:

【要旨】虽然保证保险合同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与一般保险合同标的不同,但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依据应系该行为本身而非行为目的或功能,故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应适用《保险法》来调整。
【案例】安徽黄山中院(2010)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滨江路支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