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合同原件是确定借款担保关系的最原始和直接证据——在一方应持有却未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推翻对方原件的情况下,应依对方出示的借款合同原件认定其真实性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5665 次 标签: 证据规则 合同原件 保证 借款合同 合同文本 文章摘要: 【要旨】在当事人应持有却未提供合同原件,又无其他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原始证据或当事人签章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依借款合同原件认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应依据合同原件确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舞钢市财政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