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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更新时间:2016-04-29   浏览次数:20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要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此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强调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住所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住所存放少量敌敌畏的行为,不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是造成了人身伤害,也不能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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