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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2461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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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客体、犯罪对象 回目录

    1.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1.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是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单位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 回目录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人以上行贿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量刑处罚 回目录

    1.犯单位行贿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行贿罪的减轻、免除处罚:

    A.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90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B.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390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单位行贿罪在立案标准以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上高于行贿罪:

    A.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数额在20万元以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具有特定情形之一);

    B.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 数额在1万元以上、数额不满1万元(具有特定情形之一)。

    ③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罪(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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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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