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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处罚?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10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挪用公款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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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目录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目录

    1.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A.挪用公款5-10万元以上的[福建省以5万元为数额起点],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B.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执行。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回目录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回目录

    1.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2.从重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A.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B.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C.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A.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B.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③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④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⑤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起刑标准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 闽高法[1997]215号)规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掌握在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1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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