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实施前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限与时效中断——《担保法》实施前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不免责
文章摘要:
【要旨】《担保法》实施前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丹东市建设银行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丹东支行、丹东市房地产业开发总公司、辽东房地产业开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担保法实施前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丹东市建设银行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丹东支行、丹东市房地产业开发总公司、辽东房地产业开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担保法实施前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