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64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4580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64号 【裁判要旨】《担保法》实施前,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的,如债权人在两年内诉讼时效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免除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担保法实施前保证期限约定不明时为两年除斥期间——《担保法》实施前,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的,如债权人在两年内诉讼时效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下一篇: 应当以担保行为发生时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时间点——担保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可参照《担保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