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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对债权行使是否超过保证期间进行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性质应为除斥期间,故在保证人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对主债务是否超过保证期间主动进行审查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36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担保法》第25条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故在保证人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对主债务是否超过保证期间进行审查。
【案例】上海二中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8号《上海庆宁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支行、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证责任的期限和免除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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