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3172 次 标签: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债务人 担保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责任是明确的,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无需再确定——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主体和责任明确,无需政府再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下一篇: 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主张担保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