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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1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5245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约定不明

文章摘要:

——为票据支付关系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担保函至债务全部履行即自动失效视为约定不明——对汇票项下资金支付提供保证的担保函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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