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借款交付前保证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更新时间:2016-05-01 浏览次数:5113 次 标签: 保证合同解除 撤回保证 合同未生效 文章摘要: 【要旨】借款10万元虽未实际交付,但徐某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其仍应对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在借款10万元实际交付前撤回保证承诺,但并未征得赖某的同意,担保合同虽未生效,但并非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当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合同即生效。在赖某按照约定于5月8日向温某出借款项后,对应的担保合同开始生效,徐某不能免除对借款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分歧 3评析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