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27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2626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单方承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要旨】主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还款保证,不改变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借款交付前保证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下一篇: (2011)甬奉商初字第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