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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初字第055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5157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担保法生效前

文章摘要:

(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前,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但保证债务可能超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初字第055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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